时间:2022-02-1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来源:法制新播报 2月16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起诉刘鑫(后改名刘暖曦)案二审开庭,未当庭宣判。18时许,刘鑫一方召开发布会回应一审判决结果并发表相关观点。对此,江秋莲回应南都记者称,自己没有观看这场发布会,也只有两句话回应此事,“这是一场人命官司,不是谁作秀的剧场。如果我有违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 2月16日晚,图右为刘鑫。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江秋莲认为,江歌遇害事件中,刘暖曦虽不是直接伤害人,但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与江歌的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207万余元。 今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刘鑫被判赔偿江秋莲69.6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对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未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自保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酌情支持49.6万元。此外,刘暖曦事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月16日,二审青岛中院披露,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青岛中院公布,刘暖曦一方的主要上诉理由包括五点: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三、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四、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弥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 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法官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2月16日晚,刘鑫一方召开发布会回应一审判决结果并发表相关观点,引发关注。对此,江秋莲回应南都记者称,自己没有观看这场发布会,也只有两句话回应此事,“这是一场人命官司,不是谁作秀的剧场。如果我有违法犯罪,自有法律制裁我。”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