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一瞅法制 > 说法 > 文章 当前位置: 说法 > 文章

初中生骑车发生碰撞被压伤,监护人担责50%

时间:2018-10-29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张庆元、谢小军 - 小 + 大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庆元、谢小军)放学时间因马路拥挤,中学生龙某与陈某骑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龙某摔倒,龙某手臂受伤被诊断为左手第一掌骨近端骨骺滑脱。近日,新疆哈密市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陈某的监护人陈甲赔偿龙某各项费用7765.6元的50%,即3882.8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原告龙某骑自行车从某希望学校放学回家,途经鼎宗银门口的附近自行车道时,龙某和其同学胡某并排骑行自行车,龙某因其同学突然朝自己这边拐了一下方向,自行车碰撞了自己,导致龙某摔倒,其后尾行的被告陈某自行车载着另一同学,从龙某的手臂上压过,致其受伤。龙某受伤当天,到哈密市人民医院、地区中心医院就诊,后被地区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掌指关节处骨骺挫伤,地区医院以无相应小儿骨科,建议龙某转上级医院诊治。龙某和父母一同到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9天,被诊断为左手第一掌骨近端骨骺滑脱,支出医疗费6399.54元。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陪护1人,患肢石膏固定4周。事故后龙某就其相应损失赔偿,诉至哈密市法院。

    经该院审理认为,原告龙某摔倒后被被告陈某骑行的自行车压过手臂受伤的事实的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录音、医院诊断证明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结合龙某陈述,是先因为同行同学碰撞而摔倒,被告陈某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致龙某受伤,故陈某抗辩其自身存在过错,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事故中双方责任,酌定被告陈某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应由其监护人被告陈甲承担责任。原告主张的合理赔偿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陈某、陈甲共同赔偿原告龙某各项费用合计7765.6元的50%即3882.8元。


上一篇:【疑案探究】民事执行、刑事追赃,哪个优先?

下一篇:案例研讨•执行实务:本案房产拍卖交付后应否执行回转

合作网站 | 联系《一瞅网》 | 关于《一瞅网》
冀ICP备19037477号  |   QQ:291781123  |  地址:您若喜欢此域名,请联系购买!内容与域名无关,若有侵权,请来函处理。  |  电话:13803284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