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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团伙多人获刑

时间:2021-09-1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偷渡境外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团伙多人获刑

  正义网龙岩9月15日电(通讯员陈钰洲 凌丽蓉)日前,福建省漳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特殊的诈骗案。

  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9月上旬,被告人连某达多次偷渡到缅甸勐波,先后在“胖子”诈骗团伙、“杰哥”张某兵(另案处理)诈骗团伙、“春哥”诈骗团伙中,以小贷公司员工、淘宝客服的身份对境内公民实施校园贷、淘宝退款诈骗活动,累计时间长达13个月。其女友沈某琴于2019年5月8日跟随连某达偷渡到缅甸勐波从事诈骗活动,累计时间约10.5个月。

  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连某达以高薪工作为由,从境内招募了苏某珠等人偷渡到缅甸“杰哥”张某兵的诈骗团伙中,从中获取更多的抽成。

  尝到甜头的连某达等人不曾停止犯罪的脚步,“招聘”的人越来越多,拥有丰富经验的他们被委以重任,在“春哥”的诈骗团伙中担任管理要职。连某达负责管理十多人的诈骗组,可按诈骗组非法获利的20%进行抽成;沈某琴、苏某珠协助管理,也从自己招募的人身上获取20%、10%的抽成。苏某珠从事诈骗活动累计时间约8.5个月。

  2021年3月11日,连某达在云南边境偷渡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沈某琴、苏某珠也相继到案。经查,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期间,连某达、沈某琴、苏某珠通过“蛇头”林某元(另案处理),多次偷渡到缅甸勐波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连某达偷渡13次,沈某琴偷渡11次,苏某珠偷渡8次。

  这似乎是一起涉嫌诈骗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案件,但真的是这样吗?又该如何量刑?为了能够更准确地指证被告人的罪行,漳平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共商此案。 听取了承办检察官的案情介绍和本案定性问题后,与会检察官一致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起诉被告人连某达、沈某琴、苏某珠等人,但在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否应当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等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最终,由于被告人连某达等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证据不足,承办检察官以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提出量刑意见。

  经审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某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沈某琴、苏某珠也因此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8.8万元至6.6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说法: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天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被告人连某达、沈某琴、苏某珠多次偷渡到缅甸,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时间分别达到13、10.5、8.5个月,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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