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1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江西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案一审宣判:获刑三年零三个月 2021年9月1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奉新县公安局原民警)盗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依法将“8.26”专案涉嫌涉黑成员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刑事拘留,扣押其随身携带的一华为手机、一苹果手机等物证。尔后,被告人陈某作为专案组成员,以数据恢复、研判案情为由使用、占有这两部涉案手机。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陈某通过试出手机支付密码、重置支付密码等方式,在奉新县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二维码进行消费或套现,将苹果手机绑定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到该手机的微信零钱账内。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归还涉案两部手机到专案组,其中54409.64元仍留存在涉案苹果手机中。被告人陈某共盗窃90262。 94元,其中已支出35853.30元。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细某的亲属发现罗细某的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赶至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受案后进行调查。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退赃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共盗窃被害人罗细某90262。 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陈某身为公安人员且系“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单位代表、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 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前报道 “江西一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案”续:将于9月15日宣判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嫌疑人微信消费一案有了进展。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月13日从当事人罗细妹家属处获悉,他们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陈某盗窃一案定于9月15日9时在宜春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此案曾在7月30日开庭审理。 出庭通知书受访者提供出庭通知书受访者提供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奉新县55岁女子罗细妹于2019年8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地警方抓获,2020年8月25日,宜春市铜鼓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铜鼓县人民法院。而在罗细妹被羁押期间,她的微信账户却出现消费记录,银行卡内钱财也有被转移的痕迹。2020年9月12日,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政法委通报,奉新县公安局民警陈某盗用涉案当事人微信消费,涉嫌犯罪,由宜春市公安局指定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写明,案发时系奉新县公安局民警的陈某,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当年9月2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逮捕。 起诉书称,2019年8月28日,奉新县公安局一涉黑专案组将涉黑成员罗细妹抓获,对其随身携带的两部手机、现金、银行卡及车辆依法扣留,交由专案组财物保管员万某保管。陈某作为涉黑专案组追逃组成员,曾于2019年9、10月将罗细妹被扣押的两部手机从万某处借出,在网安大队进行数据恢复后一直持有。后陈某发现,其中一部手机的微信零钱中有2万余元余额,且他试出了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2019年10月,陈某陆续在超市、鞋店等地,以输入微信支付密码或扫码支付等方式,使用罗细妹的该部手机用于购物,共计消费48次,合计23406.7元。 起诉书披露,因另一部手机微信支付密码未能试出,陈某便通过罗细妹手机相册中存储的罗细妹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照片及微信绑定的手机验证码,重置了该部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并消费16笔,合计12446.6元。2020年5月26日、27日,陈某还用罗细妹其中一部手机的微信钱包,将微信钱包内绑定的多张银行卡内金额充值到了微信零钱中,合计4张银行卡,共54409.64元。 丰城市检察院认为,陈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检察院认为,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新闻热点精选 |